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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2021年12月17日  惠州建筑工程律师

 宋律师惠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般企业签订合同都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考虑,但签订了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纠纷。就说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它发生纠纷,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第三人居中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仲裁和诉讼这两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发生纠纷后,争议双方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从法律效力上讲,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一样的,即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予以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一点讲,选择仲裁和选择诉讼没有多大区别。


  从裁决和判决发生效力的时间上来看,仲裁机构采用;一次裁决;制度即作出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既不可以通过复议也不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原裁决,而我国审判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判、发回原法院重审的处理决定。从这一角度讲,选择诉讼比选择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机会。


  但是认为,仲裁庭的组成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择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而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审判员、审判长。此外,我国仲裁委员会尤其是处理涉外纠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由于可见,仲裁虽然实行;一次裁决;;终局裁决;,但它完全可以保证仲裁的质量。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是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诉讼主体还可以包括发包人、转包人等。《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2、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的,不予支持。


  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承担


  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的,应予支持。


  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


  5、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来源: 惠州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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